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已满,但未侦查终结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人权保障与依法办案的需要,超期羁押是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延长羁押期限需要哪些条件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超期羁押显然违反了司法审理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超期羁押的认定上,必须在符合相关嫠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取保或者监外执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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