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缓刑比实刑更痛苦的原因是:需要遵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的规定。缓刑监外执行相对于正常人是不方便的,但是不会那么的痛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缓刑期间要好好表现,不能出现任何违法的行为;
3、缓刑期间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4、在缓刑考验期间,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缓刑执行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
(3)遵守检查机关对来访者的规定;
(4)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者迁往他处,应当向检查机关申请批准。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判决确认之日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一、缓刑考察什么内容
1、缓刑考察的内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
2、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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