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离婚调解书是不可以也不需要再换领离婚证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婚姻登记部门只受理协议离婚,对于通过法院诉讼已经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情形是不予受理的。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由其审核后颁发离婚证;诉讼离婚即一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的出具离婚调解书,或法院审理后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出具离婚判决书。这三种文书只要生效了就都能单独达到离婚的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与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系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件。由此可见,《离婚调解书》不需要换成离婚证,他是可以单独证明当事人“离异”状况的。
一、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的特别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3、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5、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6、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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