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有哪些关系
时间:2023-04-01 16:22:09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法人责任制的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进行公证,提升效力。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一、监理公司的目的是什么

(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其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行旁站、巡视和平行验收等方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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