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名称权怎么保护
对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权利人有以下途径请求制止:
(一)请求行政机关保护。
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起民事诉讼。
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名称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对于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一)专有使用权。商业名称的所有人经登记后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名称。这是商业名称权的首要权能,也是商业名称权的核心内容。
(二)许可使用权。
商业名称权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即可以“出借”或“出租”其商业名称的使用权。
(三)商业名称变更权。各国立法都允许商业名称的变更,只要拟变更的商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但须进行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四)商业名称转让权。商业名称转让权是商业名称财产权属性的反映。如前所述,商业名称权人可以转让其商业名称,但多数国家规定商业名称不得脱离营业而单独转让。
三、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商业名称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工业产权的一般特征,同时也与工业产权存在差别。商业名称权有以下特征:
(一)地域性。一般只在其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区域的范围,商业名称权就不受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二)公开性。商业名称权经登记才能取得,而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因此,商业名称具有公开性。同时也必须经过公开,商业名称才能为公众知晓。商业名称的创设、变更、废止、转让和继承都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三)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主体可以转让和继承。
(四)时间上的无限性。商业名称无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在商业名称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商业名称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而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均有一定的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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