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博罪的认定中,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里的营利是从赌博本身获得财物的。如果是一些赌博游戏机以娱乐为目的,只收受门票或者贩卖游戏币营利,但游戏机本身的输赢并不能造成实际的财物营利或损失,则不构成赌博罪。
如果是开设赌场的,则犯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事业的,犯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赌博的、与赌头有利益勾结,在赌场从事违法工作的或者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的均构成赌博罪。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邻居乡亲或者一些老年人,一般不构成犯罪,除非是涉及金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的。
一、聚众赌博罪标准认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与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到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因此,对于那些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都不大,主要是以娱乐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来源或主要经济来源的,都不认为是赌博罪。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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