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是以合同为准还是以经营权证书为准呢
时间:2023-04-27 17:03:27 2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权是以经营权证书为准的,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可以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承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切实保证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土地延包后,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发包的,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所欠承包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户籍迁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凡是愿意继续承包的,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办理相关手续,退还给集体。土地延包时,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从其约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程序

1、“换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的应予换发。

“换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申请人持有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字样,发给承包户。

2、“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二轮延包时,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已纳入集体土地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3)二轮延包时,采取家庭平均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一直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4)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

(5)其他“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形的。

“补发”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申请书。

(2)申请人持有生效的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补发”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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