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WTO),这标志着我国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在滚滚舆论热潮渐消之际,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经济、法律、政治及社会等多重角度对有关世贸组织及中国入世等基础问题作全面研讨与分析,这于对外贸易理论与实务均有裨益。基于此,本文试图阐述WTO的基本含义,即WTO究竟代表什么。
WTO是世贸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所以,从字面意义上讲WTO首先代表一个国际组织即世界贸易组织-目前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主要机构有:
(1)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Conference),作为WTO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各成员的部长级代表组成,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有权依法定程序决定各多边贸易协定所涉一切问题。批准中国加入WTO的多哈会议(DohaConference)就是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
(2)总理事会(GeneralConcil)作为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执行机关,它由各成员方常驻代表组成。我国首位驻WTO代表孙振宇原为对外经贸部副部长,该机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总理事会会议同时作为争端解决机构(DSB)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执行相应职能。此外,总理事会还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其他委员会(贸易与环境等六委员会)、工作组(加入WTO工作组)、工作小组(贸易与投资关系等三个工作小组)。并且每一个较高层次的理事会都有下属机构,如货物贸易理事会有十一个具体议题委员会、纺织品监督机构和两个工作组.
(3)秘书处(OMC)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DirectorGeneral)和若干副总干事及其他职员组成,负责WTO日常行政工作,下设总干事办公室及部长级会议司等24个司。由上述可见,WTO是一个详尽完备的机构体系,这保证其能在日趋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大展其职。其次,从规范意义上讲,WTO是一个国际贸易条约体系。它的集中体现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为纲领性法律文件,这一协定被John.H.Jackson称作小宪章(Mini-charter),该协定又有四个附件即:附件1含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以GATT1994为核心)、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附件2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附件3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附件4为诸边贸易协议(PTA)。这一庞大的法律文件群为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从强权型外交方式向规则型法律方式转化提供了基础,也从研究对象的意义上为法学家进入WTO领域从而打破经济学家一统天下的局面打开了通道.再次,从功能意义上讲,WTO是成员方处理多边贸易关系问题的场所(form)。这包括多边贸易谈判(MTN),迄今为止的九个回合(ronds)的谈判在降低关税、限制非关税措施、拓展WTO议题及推动贸易自由化等方面成果丰硕而为世所瞩目;贸易政策审议(TPR),WTO对各国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经常审议,其频率取决于国家大小或贸易份额,其意义在于使WTO及其他成员方了解一成员方的政策和情况,也使该受审议成员方得知其在贸易体制中表现的反馈;贸易争端解决(TDS),WTO总理事会以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形式在面对具体贸易纠纷当事方请求时有权建立专家组(panelsofexperts)处理案件、通过或否决专家组的结论或上诉结果,它还负责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并且当一成员方不遵守裁决时,授权进行报复。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言,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公平贸易的重要保证与独特贡献。因为离开争端的解决办法,规则及以规则为基础的贸易体制将无从实施。除了上述三项主要职能外,WTO在贸易与发展、环境等非纯粹经济事项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将此类问题纳入WTO框架确有实际意义,学者们称WTO为连接器(LinkageMachine)即缘于此,但是认为这种泛化WTO的倾向难免会冲淡其主旨的担心也非多余。如何应对这一困境也即如何确定WTO的作用范围与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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