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传唤的当事人是不会被关押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才会采取传唤的,所以检察院传唤当事人一般是不会羁押的。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才进行传唤。
一、刑事拘留一个月之后的流程是什么?
首先,应当第一时间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实。其次,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再次,如果被拘留数十日后既没有得到拘留通知,这种情况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通常,公安机关不会忽略通知家属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属也不必过于多疑。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可直接电话联系当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从而得知犯人被羁押的地点和事由。最后,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那么可以及时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传唤是什么意思
传唤是司法机关为通知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达而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三、拘传的概念是什么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拘传一般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用先经过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人员可以使用戒具。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决定适用该强制措施。
(1)如果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则不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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