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法第133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案涉对于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到的经济损失,以民法典生效日划分,处理程序有所不同。2010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件被害人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并且对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再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但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案件,依照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就没有以上那些限制,即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受害方如果遇到如前这种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应考虑通过以下手段获取尽可能多的经济赔偿:
1、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要求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民事赔偿调解,以调解促和解,以和解促赔偿,用谅解和缓刑提升赔偿额;
2、处理民法典生效后发生的案件,在肇事车辆有交强险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请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全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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