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以下的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的时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公司、董事、监事、高层被股东提起诉讼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的时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全文6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