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债务转为资本时,股权的公允价值一定小于债务的帐面价值,二者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按股权份额或股份的面值确认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权份额或股份面值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对债权人而言,债权转股权的投资成本包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债权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一、债务重组收入属于营业收入吗
不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属于非经营性收入,而是偶发性的经济业务。因此,债务重组收益只能归属于非经营性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列作营业外收入。
二、债务重组所得收入应纳所得税吗
据中新网报道,中国国税总局日前颁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称,企业在债务重组中所获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此举将使今后包含巨额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的重组成本大幅提高。
债务重组是很多亏损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必经之路,其中涉及的债务数额往往十分惊人。这当中所产生的收入在税务上如何处理一直缺乏细则,新《办法》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也就是,如果亏损上市公司在重组中获得债务减免,那么所减免的部分,从税务的角度,就被视为当期收入,列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举一个例子,不久前,某上市公司与信达公司签署协议,该公司以现金8500万元,一次性清偿所欠信达全部债务1.27亿元,剩余债务全部豁免。这样,等于有4200万元的债务得到豁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这4200万元不能列入当期损益,只能列入资本公积。而正是这被列入资本公积的4200万元,如果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则应当计算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企业以前年度没有亏损,同时当期保持盈利,则该企业在当期应多纳税1386万元(4200×33%)。
上海证券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上市公司及券商中的有关人士。一位2001年底曾经参与广州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投行人士称,该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曾经豁免了近三亿元的债务,而当时并没有将该部分被豁免的债务列入当期的纳税所得额,只是在会计处理方面列入了资本公积。
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被豁免的债务数额往往较大,如此做法,一方面减少了上市公司的利润,同时由于纳税属于现金支出,因此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成本。
一位上市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办法》似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一方面,财政部为防止企业进行利润操纵,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应列入资本公积,并不视为当期收入;而另一方面,在税收的角度,又将债务重组所得视为当期收入,列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如此之大是否合理,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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