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第几次起诉没有关系。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程序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程序应当是这样的:1、起诉,当事人应当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立案,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第一次起诉时间超过六个月,或者有新证明、新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3、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对离婚诉讼开庭审理;4、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进行判决,发现感情确已破裂的,才能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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