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抛尸致人死亡,若先前的犯罪行为未造成死亡,而是抛尸致人死亡,则存在认识错误,前面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后面抛尸致人行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一、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如何定性
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的定性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并不是绑架行为的结果,因此应单独判断。若触犯特殊罪名,则按照特殊罪处理。若未触犯特殊罪,则依其行为时的主客观进行判断,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如果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不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但是,少数犯罪对结果加重犯的对象有特殊要求。
②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
③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造成加重结果高度危险的基
本行为直接造成了加重结果时,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对基本犯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而言,行为人必须对为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提供基础的事实具有认识。例如,A冲撞B,但B身后是很陡的台阶,B跌倒后抢救无效死亡,即使A对B的死亡存在过失,但只要甲没有认识到乙身后的台阶,则甲的行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3.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即《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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