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房屋租赁的种类分析
时间:2023-07-02 21:44:02 4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无效房屋租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4、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出租人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出租人应及时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承租人,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了要补交租金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一般为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未经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因为租房关系中,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从而导致违约一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的规定,此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五种。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确定究竟适用哪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当然了,在一方违约之后,是否要解除租房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就此做出协商约定。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建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好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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