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嘴山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
第十四条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二、石嘴山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哪些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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