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
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增加曾用名所需材料: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请报告、《户口簿》;
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
办理程序如下: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户口簿曾用名增加规定是什么意思
户口簿曾用名没有增加规定,相关规定仍然是:
1、户口登记的姓名等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2、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3、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够以“曾用名”办理、制作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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