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保护商业秘密有哪些行为规定?
时间:2023-08-18 18:42:52 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1、通过加密、单独保存等方式增加其保密性;

2、用人单位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约责任;

3、企业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中小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防范企业危机,规范员工保密行为,特制订本规定;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违者必纠。

第二条密级划分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秘密。凡属于保密的文件、资料上都标明;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含义和意义。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自身独具的、排他的、具有相当商业价值的商业资料、内部文件及情报信息。它是企业与对手竞争的秘密武器,也企业竞争中的“底牌”,因此,商业秘密事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生命线所在。任何泄密行为都可能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甚至会搞跨一个企业。所以,保守商业秘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是企业必须重视做好的工作。

第四条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内容

(1)、本公司非公开的资产、资讯情况;

(2)、所有客户、供应商的资料;

(3)、内部的成本核算、未对外公开的价格表;

(4)、财务会计的账表、资料;

(5)、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6)、企业高层领导的住宅地址或保密电话(手机);

(7)、需要保密的生产、采购计划;

(8)、内部奖惩情况、内部情况通报等;

(9)、企业的合同、协议、联络函;

(10)、企业技术、图纸资料、高段设备资料;

(11)、发展战略、营销策略、拓展计划;

(12)、内部纪要文件、传真、信涵、印章;

(13)、重要人事编制的报表、资料;

(14)、未公开的招投标的资料、计划;

(15)、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资讯。

第五条保密要求与规定

1、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每个人都要意识到企业商业秘密存在,要把保守商业秘密视为自己的一份责任和职业操守之一,在思想上先树起一道保守商业秘密的防线;做到“有密可保、有密必保”。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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