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权人是什么含义
质押权人含义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质押权人的义务有:
1.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质权人的过错而导致质物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当债务人完整、及时履行完毕债务后,债权人应及时返还质物。
3.对质物造成损害而负有赔偿的义务。
4.对质物的处理不得侵害出质人权益的义务。
三、质押权人可以处置质押物吗
质押权人不可以处置质押物。法律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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