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及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及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及时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一、怎么判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1、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2、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3、逃逸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交通事故致死逃逸怎样判刑
交通事故致死逃逸判刑如下:
1、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犯罪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跑的,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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