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办理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二)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对于需要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约后将借款合同送房地产开发单位盖章确认;
(三)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四)办妥担保手续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房屋登记证明;
(二)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或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及契税证明;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首付款凭证;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相关凭证及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五)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及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资料;
(六)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及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资料;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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