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一方欺诈另一方,让另一方还高利息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借款合同。而该合同被撤销后,就自始无效,当事人需要返还因该合同所得的财产,借款人也不需要再向贷款人承担还款的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手段有哪些
常见欺诈手段主要以下几种:
1、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
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款项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3、假单位欺骗法。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
这样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是虚假的。
4、虚假价格欺诈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甩卖、大清仓等实现的。
5、长线大鱼欺诈法。
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
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
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并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
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凭样品进行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需要封存样品,并且对样品的质量情况进行说明。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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