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部在收取低值易耗品时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
时间:2023-05-02 18:41:09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于低值易耗品,销售部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

无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缴纳或者承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下列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为限:,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一)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标明的增值税。因此,销售部收取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营业费用,不需要转出进项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一)购进货物、加工修配劳务、劳务、劳务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无形资产和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个人财产。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社会交往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购买非正常损耗的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服务和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消耗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服务和运输服务。(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消费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所消耗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项目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6)购买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房地产主体的材料、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力等,智能建筑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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