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有权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强拆。
违建强拆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违规建筑强拆程序:
(一)行政机关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规建筑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应当履行拆除义务,对拆除决定不服的,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不提出异议,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可以进行强拆的话,这个时候强拆是合法的。违章建筑合法强拆的流程主要是要先认定是违章建筑,同时由政府相关部门给与拆除公告,一般由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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