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产生的方式都有什么
时间:2023-07-21 20:55:25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抽逃出资罪产生的方式:

1、伪造虚假的基本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部分或全部取消股东的注册资本;

2、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提取出资;

3、验资完成后,将注册资本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抽走部分或全部;

4、提取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户,以达到提取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抽走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货币出资。

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资数额在300万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0万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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