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及处罚
时间:2023-08-18 08:43:49 2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导致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导致二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

3、结果要件的区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玩忽职守就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极其的不负责任,导致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所犯的罪行,一般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是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情形大小来判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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