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敲诈勒索罪刑罚规定
时间:2023-07-17 14:14:01 4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至五千元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起。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河南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二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上是有关河南省敲诈勒索量刑的内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两年内敲诈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八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百分之八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上,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1)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2)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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