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填写法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时间:2023-07-13 23:10:22 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填写内容如下:1、公司股东;2、公司的经济性质;3、公司的经营范围;4、公司注册资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样本的基本情况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投资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经济犯罪。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并非法定犯罪类型,实务中最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类犯罪。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依法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共计141件506人,其中,涉案金额总计折合人民币159.54亿余元,涉及投资人达73693余人。此类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发案数量、涉案金额、投资人人数大致呈逐年上升势头。

如图一至图三所示,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数量比较平缓,涉案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投资人人数除2013年因巨鑫联盈案涉及投资人4.3万余人而畸高外,整体上并未偏离上升势头。

第二,发案地区集中在一线商圈。图四显示,发案地段集中在朝阳区和西城区,CBD、国贸、金融街等一线商圈成为从事非法集资人员注册公司的聚集之地。一线商圈的财经影响力为此类企业的成立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图略)

图四2013年至2015年6月北京市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区域分布图

第三,涉案公司、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严密,专业化程度高。

犯罪嫌疑人多成立以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冠名的公司,公司内横向机构设置与纵向层级划分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组织结构的正规性往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如很多涉案公司内部设置了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客服部、市场部、企宣部等业务部门,与此同时,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业背景的涉案人员增多。一方面,非法集资发起者多在证券金融业工作多年,从业经验丰富,如华融普银案中的董某某、兴方通案中的贺某某。另一方面,非法集资从业者有不少曾是银行职员或具有理财咨询的从业经验,在非法集资活动中从事具体的融资业务,驾轻就熟,披上了一层专业的外衣,极具欺骗性。

第四,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投资人更易深陷非法集资圈套。

犯罪手法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债权类投资、生产经营类投资,转变为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投资,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投资,套用金融政策,趋新迎变,投资人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从而更易深陷非法集资圈套。此外,现行的非法集资模式已由早期的拆东墙补西墙式转变为依托实业项目的融资模式,如中金嘉钰案中,尚某某依托中金嘉钰公司,以投资锰矿、房地产等多个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涉案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文本、担保协议等文书格式规范,善用法言法语,逻辑严谨,尤其是使用预期年化收益率等词语,有意避免成为吸收存款的行为。

第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介入、单位投资人涌现,损害扩大化趋势明显。

投资人本着存款或投资理财产品的目的进入银行或接触银行从业人员时会本能地降低自我防范意识,经调查显示,有部分银行现职人员正成为非法集资单位向公众融资的一线推介人员,致使银行储户将其代理的集资单位混同于银行,进而上当受骗。如华融普银案中,百余名投资人系经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十余家银行的分支行工作人员介绍入资,涉及吸存金额达3亿余元。又如中金嘉钰涉及到20余个单位投资人,这一现象值得警惕,因为单位一旦被融资,其金额必然巨大,且单位一旦陷入非法融资,单位资产损失可能波及单位所有职工及关联企业。单位决策层急迫地理财、介入非法集资反映出资本市场的混乱,以及非法集资行为的高度侵蚀性和伪装性。

第六,宣传手段多样,欺骗性强,影响范围突破了地域划分。非法集资活动由早期偏重于口口相传、发传单、电话营销、讲师授课等传统传播方式到如今已发展成为集网络平台、推介会、报刊、形象代言、新闻发布会等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攻势。在宣传内容方面,一方面强调项目经营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的不稳定性、运营模式的非法性,欺骗性极强。随着涉案公司宣传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非法集资范围已逐渐突破传统行政区划和地理范围,遍布全国,甚至向境外发展。以华融普银案为例,该案涉及除西藏、宁夏、青海、海南外,其他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美国、加拿大、法国、香港、台湾五个境外国家及地区。

第七,投资人缺乏投资理性,面对损失易产生极端化诉求。近几年来非法集资的不断攀升反映出投资人以逸待劳的不理性投资理念,无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不愿承担投资高风险。一旦案发,由最初希望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帮助返还本金,到现在强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将司法机关及政府视为讨债公司;由最初对自己不审慎的投资行为表示后悔,到如今将投资失败完全归咎于政府的监管不力,要求政府为投资人的冒险投资承担经济责任;由最初希望惩治犯罪与追赃减损的双重诉求,向如今的唯挽回经济利益论转变,甚至先后出现以上访等极端方式要求司法机关放人与抓人的闹剧,严重影响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

第八,追赃减损工作难,返还比例普遍偏低。大量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结案后赃款无法收回,给涉案投资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此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导致无资金返还投资人本金及许诺利息,在案发前后又有相当一部分投资人因获得了延期收益函、债转股等方式而轻信犯罪嫌疑人愿意周转资金为其返还资产的承诺,而实际上财产却被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或者挥霍,种种原因导致案件追赃减损率普遍偏低。从实践来看,多数案件的资金返还比例在10%-30%左右,这也是此类案件多出现集体上访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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