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构成犯罪既遂的的处罚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最轻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1、前罪是单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罪则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则只构成前罪。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后罪法定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前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后罪论处。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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