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持有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七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调查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出具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1)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必须签定书面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屋坐落绘制、面积、四至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年限及取得方式;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房地产转让权属登记。房地产转让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否则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法律效力。新的房地产产权人领取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该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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