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规定》要求,除涉及4种情形外,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必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意见》要求,法院将积极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及时公开庭审过程。三大平台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与2010年《规定》相比,新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此外,还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便捷的系统,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上网裁判文书。
三种情形要匿名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四类信息要删除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4.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以充分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种情形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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