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获算不算羁押
1、抓获是羁押开始。从被逮捕或者刑事拘留开始计算羁押时间。
2、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5、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抓获后是否属于自首
抓获后不属于自首,必须主动投案才是自首。自首是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应是在犯罪发生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例如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没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投案;经查实犯罪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张某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才来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这一引起嫌疑人投案的原因,并不影响其投案自动性的成立。无论嫌疑人是出于真心悔悟,还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或者是因为亲友劝说,我们都不能将引起犯罪人投案的原因看成是犯罪人被迫的结果,不要因为出于争取宽大处理或生活所迫的动机而否认投案的自动性。(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后,要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侧重于客观犯罪事实。例如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客观犯罪事实,但无悔过自新之意的,也因为其行为使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变得更容易而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三)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后,必须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
三、逃犯在外地抓获那么异地羁押算拘留时间吗?
异地寄押实质上就是异地拘留刑事拘留实质上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特定的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暂时剥夺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诉讼的顺利进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拘留最本质的内容,也正因为如此,拘留需要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加以规制。而寄押和押解的过程,同样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寄押时间和押解路途时间应当计算在拘留时间之内。3而从网上追逃,逃窜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手续上来看逃窜地公安机关从网上下载由办案地公安机关签发并上传的拘留证,并以此为依据将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抓捕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刑事拘留。
(三)“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并不适用于寄押时间和押解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人以此为依据认为寄押时间和押解路途时间都属于路途上的时间,进而不应当算入拘留的法定期间之内。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这透露出关于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期限不能因节假日、路途等因素而延长,必须以人身自由实际被剥夺的时间加以计算
四、我想咨询下对于被羁押后取保候审算不算刑期
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刑期。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的担保人交了保证金和保证书就可以回家等待开庭,因此犯罪嫌疑人并未被羁押。在我国,按照《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折抵相应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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