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无罪辩护词
某某法院:
1、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赚点“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并没有将这些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张某并没有为其他的走私犯罪份子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共犯。
综上,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2、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在整个办证过程中,充当的就是一个“跑腿”角色,在办完证后,又将其送到太原的薛某手里,因此,被告人张某属于从犯,对于被告人张某的从犯地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是予以认可的。
3、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从轻处罚。
一、走私废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明令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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