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实践中有的人贪污数额小,有的贪污数额大,对于不同的数额和情节,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其实不一样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的处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如果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而实施贪污行为,那么可能会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根据相关规定,贪污案件是由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侦查期限,如果发现案件当事人是因为过失才实施了贪污的行为,那么一般不会认定该行为人犯了贪污罪,而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都有可能会构成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可得知,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也就是说当贪污数额达到三万,则可能会被判处刑罚了。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其他较重情节”,也会被判处刑罚: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同时若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这两种情况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若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
四、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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