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偷拿母亲埋藏财物是盗窃罪吗
刑满释放人员朱某某,整日游手好闲,沉溺于网吧赌场,因缺钱经常偷出家里的东西变卖,其中包括四轮拖拉机、树木、亲戚的电动车等。2010年5月某日夜,其母张某某将现金2400元、50000元存折一张埋在自家大门东侧地下,恰被当时出来的朱某某发现。次日下午,朱某某趁家中没人将现金及存折挖出。为给孙女交住院费,张某某跪求朱某某,朱某某拒不承认,张某某遂组织召开了被偷亲戚及家庭成员会,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朱某某。另据查明,2000年3月6日,朱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于200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盗窃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对其母亲的存折和2400元现金并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却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其母亲的这些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他人财物”,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朱某某盗窃近亲属财物,且取得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盗窃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三)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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