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我国,公民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不信仰宗教的群众的权利。要努力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二,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少年儿童信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法律保护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和在自己家中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
宗教刊物、书籍,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第四,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我国不干涉别国的宗教事务,主张在独立自主、和平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同时,我们也不允许别国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不允许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基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基于我们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过程中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提出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唯一正确的政策。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实现祖国统一、振兴中华的共同目标。
《中国统一战线》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