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新准则中的问题
时间:2023-04-05 10:21:27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虚列资产,使会计报表不真实。债务重组准则修改后,债务重组的范围扩大了,不再仅仅局限于债权人必须让步。但目前我国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绝大多数债权人都是作出了让步的,也就是说,在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资产的价值一般都是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则使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组日到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间虚列了资产价值,尤其是当债务的账面价值远远高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时,债权人大规模的虚列资产,容易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当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的前提条件是期末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缺少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价,以及资产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企业自身的原因,不愿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愿或完全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使短期投资一般有活跃的资本市场,期末也可以通过选择计提跌价准备的方法来达到不提跌价准备的目的,使资产一直处于虚列状态,导致报表不真实。若期末债权人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债务重组损失,而并非资产减值损失。把债务重组损失转移到资产减值损失中,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易使投资者及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误解。

2、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是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却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能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损失,这实际上是同一种会计业务,却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3、给债权人操纵利润提供机会。当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新的机会。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作出了让步,发生了重组损失,却又不能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而必须计入资产的价值中,债权人就可能通过其他方法来弥补这个损失。例如,债权人可能通过与债务人的协议,将正常的债务重组变为附加条件的债务重组,它可能附带条件,要求债务人购买自己的产品,这样债权人不仅能够减少实际的让步损失,还能使减少的这部分损失正当的变为账面利润,而债务人也从债务重组中获得了好处,达到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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