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缓刑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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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154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5-22)

(2013)浦刑初字第15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3日至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冒用“陈某某”身份担任上海某某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俱乐部)主管,负责某某俱乐部服务员的管理、日用品采购等工作。被告人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骗取某某俱乐部交给业务单位的业务款及柜台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9255元,上述钱款均被其用于赌博。

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逃逸。2月17日,被告人陈某在某某俱乐部内承认了涉案事实,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前来。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在家属帮助下归还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某、周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庄某某、汪某某、万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请款单、付款凭证、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钱财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退赃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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