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进,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兴华航空电器责任有限公司检查员,住皇故区香炉山路小区30号131。
委托代理人尹-军,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公安局秘书,住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刘*里,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军,该院医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金*晏,**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进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3]沈*民一权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赵*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董*国、冯*波参加的合议庭,于200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军,被上诉人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金*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2日,原告尹-进的爱人李*华因患有肝硬化及呕血入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肝炎后肝硬化,脾大、脾功亢进、中度贫血。次日患者无呕血,一般状况尚可,2月14日,行内窥镜检查,当进镜至门齿26cm时,可见三条曲张静脉,呈结节状,齿道中段距门齿30cm可见鲜血涌出,视野不清退镜。被告遂即对李*华实行抢救,并诊断为上消化道大出血、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肝炎后肝硬化、肝功能化偿期、门肪高压症,后原告在被告处住院29天,花医疗费43444.36元,李*华于2003年3月14日转入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花医疗费9393.15元。本次医疗纠纷经沈阳市医学会鉴定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存在以下不足,
1、对肝硬化患者行胃镜检查风险估计不足。
2、事先交代的不足,病例上无相关交代的记录及签字。
3、行胃镜检查过程中出现出血,胃镜报告无详细记载。
4、由于医方的医疗条件及技术所限,胃镜检查时发现患者正在出血未采取镜下紧急治疗等得力措施。原告于2003年11月6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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