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罪中的造成严重后,从前面条文中可以看出,这里的严重后果,不仅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造成重大的伤害,还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国家工作人员的行动失败,而后产生的其他附带严重后果。
例如,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这些行为后果都是属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什么是妨碍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妨碍公务罪表现的几种形式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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