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设置的
时间:2023-03-03 03:10:08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生记录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基金运营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一、山西补充养老保险谁能领?领多少?怎么领?

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针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有哪些缴费档次、缴费后政府有无补贴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但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二、积极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

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需要:一是完善城乡居保保费代缴政策。地方政府结合实际,为参加城乡居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增强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在认定低保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家庭收入。二是落实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我国将根据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构成方式,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指导各地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加快城乡居保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三、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账户过渡事项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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