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并时的分类
时间:2023-03-30 19:00:30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合并可以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一、境内外资并购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境内外资并购企业的程序是:

1、并购双方协商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国内律师代表外方调查国内公司的历史演变、重大资产和股东;

3、尽职调查结束后,律师根据事实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企业兼并的债务负担如何解决呢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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