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可以解除,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处理买卖婚姻的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撤销的时间限制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2.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一、父母是否有权利干涉子女的婚姻
父母无权干涉子女的婚姻。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任何人无权干涉。
《民法典》专门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二、无效婚姻指哪些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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