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如果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行政决定,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申请法院执行。
一、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行政诉讼当事人尽快行使诉权,通过司法审查获得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使公平正义及时获得实现。
一、法定起诉期限
从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知情程度而不同,即:
1、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为十五日。
2、对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3、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不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不超过五年。
上述不超过一年、二十年、五年情形,均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此种起诉期限适用于当事人至始至终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6、最长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是指,只要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法院将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将裁定驳回起诉。不论理论界或实务界,很多人均主张这种观点,以保障行政行为高效、稳定,以免时过境迁,或难于取证、难于还原事实真相而排除合法的行政行为被推翻。
最长起诉期限是特殊期间是指,虽然超过了最长诉讼时间,但是如果有法定的合理理由,最长诉讼时效要考虑特殊情况予以适当考量,或扣除或延长,起诉人并不当然丧失诉权,法院仍然需要依法审理。这种观点在理论与实务中也有很多人支持,意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以免行政行为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告知等而肆意侵犯相对人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以超过起诉期限而驳回。
三、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单位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扣除不计算在起诉期限之内。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耽误起诉的理由不属于法定范围之内的,起诉期限则不应扣除。如果原告因不属于自身原因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延长起诉期限。四、新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变化
新解释相对于行政诉讼法和原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案件的起诉期限由原来的二年缩短为为一年。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二年,新解释生效后原解释无效,对于此类案件的起诉期限应当按照新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一年。
2、明确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中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3、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的起诉期限,而新解释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强拆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强拆能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招投标废标属于行政诉讼吗?
招投标废标属于行政诉讼。
如果招标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出废标决定后,当事人对废标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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