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法律援助案件绿色通道工作规定》,全面实行法律援助律师阅卷会见优先、快速、免费办理工作机制,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告知义务。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予通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检察机关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是全面保障法律援助律师阅卷会见权。
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立即审查、登记,并优先安排阅卷场所,并免收复制纸质案卷或者电子卷宗材料费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提出的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约见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登记,并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办理会见事项。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件管理部门转交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约见承办人的要求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事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及时移交案件承办人。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件管理部门转交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书面意见后,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中反映律师意见,并将律师意见入卷。
三是全面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检察机关法律援助通知书或转交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函告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法律援助案件律师递交的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后,应当立即审查、登记,及时将委托手续转交案件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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