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实名制“问题上,存在的宪法层面上的两大”困惑“则当属人们所普遍倾心关注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因此,两者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问题则顺理成章的成为笔者所要探讨的宪法层面上的关键性问题。
(1)“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之关系探讨
言论上的“自由”是“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最大的“实惠”,但同时其也扮演着“滋生犯罪及道德问题的温床”的角色。事无巨细,均具两面性,“虚拟”的网络世界也概莫能外。
“言论自由”乃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标识政治昌盛、国家长治久安的体征之一。“广开言路”亦是古代历朝历代君王追求国富民强的惯用政策之一,历史上的正、反事例便是其最强有力的说明,即春秋战国时期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秦*皇统治时期的“焚书坑儒”。但事实也同时证明:任何“自由”并非无所“顾忌”,包括“言论自由”在内必须遵循一定的导向,且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否则,则为“假”自由。一味地放任每一个人自由地表达自己,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机会。[1](p3)因此,以牺牲他人的“自由”而换来的“自由”永远为“非”。本质上,“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乃是更为广泛的“话语权”,但与此同时,“话语权”的滥用也造就了“虚拟”的网络世界“糟糕”的一面。“网络实名制”适时而出,虽不能为其戴上“十全十美”的“皇冠”,但亦不能急于给其扣上限制“言论自由”的“大帽子”。因为,其所要约束或管制的乃“非”自由,而不是“真”自由。所以,正确评判“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问题其理性进路也就在于此。
(2)“隐私权保护”与“网络实名制”之关系分析
“隐私权保护”是“网络实名制”所涉且人们密切关注的另一宪法性问题。对此,有人做过一项调查,其支持率如下:“保护隐私权的占70%;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占10%;网络管理者实行网络实名制,普通网民不实行的占10%;视情况而定的占10%”。[2]
无论是单独的“网络实名制”,亦或“隐私权保护”与“网络实名制”的优先选择,“网络实名制”永远处于“低谷”,是“不甚受欢迎”的。的确,“网络实名制”将人们“虚拟”的“无限自由”局限于“有限空间”之内,人们做此反应无可厚非,但就此认定“网络实名制”有碍“隐私权保护”未免过于武断。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不但不妨碍“隐私权保护”,且有助于“隐私权保护”:一方面有关网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实名制”具体操作上实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网民在前台的任何言论及行为对非网络管理者而言均具“虚拟性”,其隐私权保护并未遭受破坏,此外,有关网民对网络管理者行为的担忧,对此,其存在认识误区:将网络管理者视为窥窃他人隐私的职业“杀手”,在此,笔者要为其“正名”:网络管理者犹如“电子警察”,是人们权利的“守护者”,而非“入侵者”;另一方面有关他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对此,“艳照门”与“韩国女星崔*实之死”两事件最具说服力,无论两者“爆料”事实真实与否,均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网络实名制”应运而生,对他人隐私权保护无疑是一种福音、一种助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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