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栽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栽赃罪,是指伪造现实,作虚伪揭发,意图栽赃别人,使别人受刑事追查的行为。这儿的“别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含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含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违法嫌疑人。诬告栽赃别人,有必要是以使别人受刑事追查为意图。假如不以使别人受刑事追查为意图而伪造现实诬告的,如以损坏别人声誉、阻挠别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许提升等为意图而诬告别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本钱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违法是行为人妄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害无辜的意图。这种违法不只侵略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声誉遭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成果,形成冤假错案,搅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栽赃进步为宪法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略,制止用任何办法对公民进行凌辱、诽谤和诬告栽赃。客观要件首要,有必要伪造违法现实,即惹是生非、栽赃栽赃、借题发挥把臆造的或别人的违法现实强加于被害人。所伪造的违法现实,只需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查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伪造具体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念以为,伪造别人一般违法现实的也构成诬告栽赃罪,我国不同意这种观念。因为本法明文要求片面意图是“使别人受刑事追查”。其次,有必要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揭发,或许采纳其他办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查活动,揭发办法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直接的等等。假如只伪造违法现实,既不揭发,也不采纳其他办法引起司法机关追查的,则不构本钱罪。再次,有必要有特定的目标。假如没有特定目标,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查或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略别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目标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需揭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承认目标是谁就构成诬告栽赃罪。至于被诬害的目标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监犯,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遭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诬害没有到达法定年纪或许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违法,属于目标不能犯,仍构成诬告栽赃罪。最后,因为本罪规定在“侵略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违法的,不建立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需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而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可是,假如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分。本罪的行为人只需施行了诬告栽赃别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侦查的目标或卷进刑事查询或刑事诉讼就构成违法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而遭到刑事处分,则不影响本罪的建立。[5]片面要件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伪造现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揭发就会发生被揭发人遭受刑事追查的损害成果,但仍决意为之,而且希望这一损害成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栽赃、宣泄私愤;有的是功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别有用心,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别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怎么,其意图都是为了使别人遭到刑事追查。假如不具有这一意图,而仅仅是为了诸如损坏别人声誉,阻挠别人升官而伪造现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本钱罪。当然,行为人施行了诬告栽赃的行为,可是否实现了其意图即别人是否已遭到刑事追查,则不影响本罪建立。至于遭到刑事追查,则是指公安、查看、法院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揭发的现实已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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