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是一家企业高管,与妻子刘某于1998年结婚,二人育有两个儿子。早年,夫妻二人在佛山和广州先后购买了共计5套房。可2010年开始,陈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张某,并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2010年9月,张某要求陈某和她结婚,并给她出资买房。陈某于是向妻子提出,要和他人合伙开公司需要资金,于是将广州的一套房出售得款100万,给了妻子30万后,陈某将70万转给张某。张某于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州买了一套房。
此后,张某以年龄相差太大为由提出分手,陈某多次索要房款,得到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之后,刘某得知丈夫并未与他人合伙开公司,追问之下才知真相。刘某于是萌生了离婚的念头,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如何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张某购买的房子只登记了其个人名字,陈某没有所有权。刘某的离婚诉讼只能处理其夫妻名下的财产,张某名下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二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法院不会解决张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对于陈某赠与给张某的70万元购房款如果夫妻二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应属于陈、刘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刘某可尝试如下做法:如果陈某愿意配合,可和丈夫陈某配合取得陈某为张某出资的相应证据,如银行转账证明等,以撤销赠与之诉起诉张某追回购房款;如果陈某不愿意配合,可单独起诉张某,要求追回购房款,追加其丈夫陈某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目前已有司法案例支持这类做法。在陈、刘二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内追回上述购房款,再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对保护刘某的利益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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