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地方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478-2003铝合金门
GB/T8479-2003铝合金窗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3017-1994PVC塑料门
JG/T3018-1994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标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体性和耐久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公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如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或改变使用环境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设计要求施工。
3.3装饰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等级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GB6566-2001、GB18580~18588-2001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等新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有效的检验报告。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4厨房装饰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
3.5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6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装饰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3.7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图等资料。
这类工程装饰规范对建筑物的相关施工细节尺寸做了详细的要求,在进行装饰期间,相关的施工人员一定要严格的把控这类工程的相关质量,对相关的施工部位进行相应的检查,以免日后在使用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对相应的居民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也危害我国居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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