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妻患病夫不管,妻弟代为管理后,所花合理费用丈夫必须承担。日前,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玲春、江君花夫妇偿付江正林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2007年的某天,江君花和丈夫江玲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独自一人回到了娘家居住。其间,江君花不幸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因江母无力为她医疗,其弟江正林出资把姐姐送到温岭、台州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万余元。治疗后江君花的病情有所好转。但据江正林说,姐夫不但拒绝接回姐姐,也不支付他垫付的医疗费。江正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玲春和江君花夫妇共同偿付他垫付的医疗费11013.33元。
开庭时江玲春没来,其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说,江君花住在娘家期间是否患了精神疾病,他儿子并不知道。目前,他儿子有病在身,负债10多万,不应承担别人代付媳妇的1万多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江正林虽是江君花的亲弟弟,却属监护权相比第一顺序的丈夫江玲春明显靠后的近亲属。江君花拥有丈夫作为监护人、且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江正林没有法定义务送姐姐治病以及支付医疗费用。现江正林出于亲情,主动出资、出力送姐姐治病并垫付医药费,已与两受益人即江玲春、江君花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依照法律规定,江玲春夫妇应共同偿付江正林代付的所有费用。
链接:【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本案中江正林为管理人,江玲春、江君花夫妇为本人。江正林在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与江玲春夫妇约定治疗的情况下,为江玲春夫妇管理事务,明显属于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善意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花费的合理费用,江玲春夫妇应予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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